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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有关
优惠政策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若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5)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经营期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1)经批准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之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他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原油、糖等产品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6)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①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②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③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④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 (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⑦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经济区域优惠政策(摘要)


一、开放城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摘要)

---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开办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关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以上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即24%)计算征税: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
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老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部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客商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合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广西的北海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南宁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制定发布)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政策(摘要)

----在城市的市区、县的城乡区及重点卫星镇举办生产、科研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村举办农、林、牧、养殖业及其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规定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举办能源、交通、港口及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部。利润汇出免征汇出税。

广西的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苍梧县、合浦县和防城区执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八日制定发布)。

三、边境开放城市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摘要)

----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边贸、加工、劳务合同及外商投资项目;

----边境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允许毗邻国家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门货物可按国家有开边贸的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环节税。

----可在边境开放城市内辟建经济合作区,举办的出口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

----边境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可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环节税;

广西的凭祥市的东兴市执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制定发布)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摘要)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开发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共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经批准,高新技术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广西的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上述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分别一九九二年三月制定发布)

五、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政策(摘要)

----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以上简称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旅游度假区实行的优惠政策:

1、在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材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3、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5、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游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6、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其中旅游住宿设施项目,应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半规定办理。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住宿设施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

广西北海市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并享受以上政策。 (上述政策由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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